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1、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
2、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以及转让给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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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2]《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二、"集有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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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主要规定了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与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1、已经被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不得转让;
2、已经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
3、其它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书面同意时,不得转让;
4、没有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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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五、"地役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相关问题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新土地承包权转让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公示期内应当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
七、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依法转让,但是政府划拨土地是免费的?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八、股权转让时需要哪些证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合法方法主要包括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政策及程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办理手续转让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报批需提供材料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要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6、受让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看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9、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
1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1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1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1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和作其他处理。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一)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二)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三)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房地产管理法》 第38条
[2]《房地产管理法》 第39条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5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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