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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4-04 12:23:16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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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一、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你好,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是

1、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主体要件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非法行贸行为的认定和定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你好,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是

1、客体要件,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主体要件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三、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及其行为特征

 《决定》明确,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上述即为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的,谢谢采纳!

引用法规
[1]《解释》 第一条
[1]《解释》 第三条后增加一条
[1]《解释》 第四条
[2]《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3]《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4]《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四、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引用法规
[1]《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2]《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五、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六、"非法行医罪的证据如何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地位相当于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被采信的,应当撤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

七、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获利被告人A、B夫妇两人在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前提下,因非法接生和用B超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而于2005年被判刑。但夫妇二人却并未真正悔改。两人于2008年11月开始,又开始重操旧业,并联合了被告人C、D等人组成了一个专门通过B超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条龙队伍。A等人分工合作,有人招揽生意,有人做鉴定,有人做引产和流产手术,另外有人负责接送孕妇等。A等人通过此种方式,以鉴定为女孩,元的收费标准,为男孩则600元至800元的收费标准,先后共为上百名孕妇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等非法活动,数十名孕妇因为怀有女胎而将孩子流产。而A等人则通过这一非法行医活动,获取了不菲的报酬和利益。非法行医罪如何定罪量刑2010年10月25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公开宣判了这起引起轰动的浙江“B超堕胎一条龙”案。B、A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和两年,并各处罚金8万元;靳好某等4人,被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罚金两万元至5000元不等。

八、非法行医罪需要法医鉴定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非法行医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概念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之间的相同之处是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他们之间的区别存在于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上。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336条

十、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直接拨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非法经营罪的认定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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