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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协商解除具体如何办理

来源:法否网 2025-09-06 21:30:56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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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协商解除具体如何办理
同居关系协商解除具体如何办理

一、《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具体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1、一般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需办理手续。但如果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涉及子女、财产、债务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办理流程

双方要解除同居关系,自行协商分开即可,但如果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
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居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相关问题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四、同居关系解除需要哪些证件?

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一般双方协议一致,或协议不成的,一方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同居关系,不可以起诉解除。但如果同居期间有财产,处理时发生纠纷,或者因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解决。
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什么证件。

五、民法典明确了同居关系解除的具体方式。

1、同居关系一般无须通过法律解除,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目前已经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视为事实婚姻,其婚姻效力也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后,依法登记离婚,或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不能私下解除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六、"如何解除两人同居关系?需要哪些证件?"

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什么证件,也不需要什么手续,双方自行解除即可。
如果同居期间有财产,处理时发生纠纷,或者因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七、同居关系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

解除同居关系书是否需要公证,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双方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所以,并不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如果需要一种保证,则在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后,还是需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对财产分割是有确定性的。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参考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判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婚同居的,解除同居关系只需要双方协商即可。所以,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分手费、青春费等经济补偿,法律对此的态度一般是,如果愿意给,则有效。不愿意给,则无效。因此,一方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为由申请法院强制的,则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时,最好不要以分手费、青春费为名。可以赠与的方式签订协议书。

八、"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需要在哪个地方公证?"

这个公证处应该不会公证的,这个涉及到人身关系,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不会公证的,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

九、同居关系解除方式及协议书格式规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甲方AAA,男,汉族,住,身份证号。乙方BBB,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现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一事,现就儿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AAA与BBB经人介绍相识,后于4月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双方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12月31日,双方生育一儿,名为ABC,现儿子跟随男方父母生活。双方确认ABC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儿子。现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ABC归AAA抚养,BBB愿意承担儿子抚养费,标准为每月元,直至儿子成年为止。其余费用由AAA独自承担,AAA不得另行再向蔡薇主张除上述约定好的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二、女方享有随时探视儿子的权利,女方来探望儿子之前应提前通知男方。同时,男方也要信守承诺,保证女方对儿子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三、双方确认同居期间的没有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财产保持不变。四、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存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涉。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否则须赔偿对方伍万元人民币。六、双方确认,上述协议是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共同遵守,不得反悔。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时间时间

十、同居受法律保护吗?协议解决同居关系可以吗?

您好,你们可以协议解决同居关系问题!

十一、你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

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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