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财产变卖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吗?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可以申请冻结财产吗?
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可以,被执行人欠款可以申请强制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三、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
在很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管理人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当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上述人员多已下落不明,致使破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那么债权人可以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吗?
四、破产清算申请者是否可成为债权人?
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法律规定,企业已经解散但是资产债务不能清偿债务的应该由具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五、财产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能否被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多和主办法官交流沟通,以避免双方的误会,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三个方面给其压力其一,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工夫相对较少。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有收入,扣除生活必须部分,早日结束被围追堵截及传唤的日子,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及时向法官汇报,如果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是其内心的希望。其二,积极配合。这样算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应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如果感觉的力度不够,就要多支付很多违约金。而对于执行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如果确属承办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他监管机构协助解决。其三,关心被执行人动向,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义务。对于一个希望正常生活的人来说。执行庭的人手有限,而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或认为有意拖延实践中,并不担心被执行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自己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专业调查机构予以协助
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律意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告结束。【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七、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找人收账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情况可以使用的。《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限度和期限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1]《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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