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上市公司的符合条件,没有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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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证券法》 第五十条
[1]《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1]《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二、《上市公司法律要求》上市公司的法律要求及其规定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其他。
三、公司发起人的法律标准
律师解答1、发起人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2、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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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2]《公司法》 第八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1]《公司法》 第八十三条
四、"公司法人的否定新发人与原法人的连带关系"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五、"公司法企业需要清算依据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一般需要清算的企业都是已经被市场所淘汰而必须宣布破产的,所以在清算企业的资产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除了现有财产以外的债务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而应当聘请公司法律师代为执行。六、公司法下,哪些条款可以自由约定?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的鼓励更多的公民去创建自己的企业,颁布的各项政策也是支持企业的发展,那么关于企业的建立,也是要遵循相应的制度,那么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的?一般包括了选择法定代表方面、对外投资方面、收取红利等方面,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一、法定代表人人选 法定代表人人选,章程可以规定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一,董事长并不必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对外投资和担保权限 对外投资和担保权限,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自行决定,无需股东会决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收取红利和认缴增资比例 收取红利和认缴增资比例,章程可以规定为不按持股比例享受红利入认缴增资数额。《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职权,章程可以在法定职权以外,再行规定更多的职权,以缩小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股东会议事 股东会议事,包括提前通知时限、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权比例,议事方式和程序,均可以按章程规定进行,即若章程未规定,则按法定15天的通知时限,股东亦按照出资比例对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董事会议事 董事会议事,包括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董事任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长于三年,董事会一人一票必须遵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七、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的权限 经理、执行董事、监事的职权,除了法定以外,也可以在章程中设定。《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性条件 股权对外转让,应如何通知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包括通知方式、通知等,都需在章程中进行细化。《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股权是否可以继承事宜 股权继承事宜,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能为多人,如何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需设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哪些可以自由约定,公司的建立和运作都是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但是并不是每一项工作都是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如果每个公司都是一样的规章制度,也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正是有了这些不同,才能够让企业多样性的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效益。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三条
[1]《公司法》 第十六条
[1]《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1]《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2]《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3]《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1]《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2]《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1]《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2]《公司法》 第五十条
[3]《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并遵守法律的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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