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事故责任 >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医疗罪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医疗罪

来源:法否网 2025-05-21 10:29:06 14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医疗罪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医疗罪

一、事故犯罪的认定

你好,我来为你解答“医疗事故罪认定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υ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χ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σ害,但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5条

二、"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医院、医生、患者之间关系如何处理?"

1、认定医疗事故罪,核心在于认定该罪的客观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

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①擅离职守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注意与医疗差错的相区分。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三、"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医疗事故的构成标准"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罪的定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3、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区别关键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职行为还是技术失误。本法将医疗事故罪限定为责任事故,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事故,不构成犯罪。(二)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四、"医疗事故犯罪的认定标准"

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将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之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335条

五、"医院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如何确定其立案标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六、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解决方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概念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之间的相同之处是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他们之间的区别存在于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上。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336条

七、"医疗事故罪构成和认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八、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责任,可追究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

经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此事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虽然王某的死亡是由另一位精神病人造成,但医院也存在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而当晚值班副班护士,事发时代表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医疗事故处理途径的探索
手术同意书无效医院做手术后果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是什么2023年
简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医疗罪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2025-07-257 人看过

    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

  • 医疗事故处理途径的探索

    2025-07-238 人看过

    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

  •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是什么2023年

    2025-07-228 人看过

    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

  • 简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2025-07-2210 人看过

    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

  • 手术同意书无效医院做手术后果是什么

    2025-07-198 人看过

    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