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司法解释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38条
[1]《侵权责任法》 第58条
[1]《侵权责任法》 第81条
[1]《侵权责任法》 第86条
[1]《侵权责任法》 第88条
[1]《侵权责任法》 第90条
[1]《侵权责任法》 第91条
[1]《侵权责任法》 第75条
二、过错推定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非法传销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处理方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
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四、过错推定原则法律规定
1、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3、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4、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06条
[1]《法国民法典》 第1382条和第1383条
[1]《民法通则》 第106条
五、最高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及其评论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只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例如,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也很难证明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因此,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当出现这种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加害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此,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推定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把举证责任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为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产生,早在古罗马法的法谚“对偶然事件谁出不负责任”、“偶然事件应落在被击中者的身上”当中,就已经包含着客观存在的萌芽。作为比较明确、稳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20世纪初期,过错推定原则有了发展。《法国民法典》1922年11月7日补充规定“但不问以何种名义持有不动产或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者,如火灾在上述财产中首先引起时,该持有人对第三人就该火灾所引起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火灾非由其过失或由应由其负责的人的过失而引起者,不在此限。”同一时期,英国的判例法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过错推定制度。《苏俄民法典》(1922年)第403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人身或财产致以损害者,应负赔偿损害之义务。如能证明其系不能防止,或由于授权行为,或损害之发生系由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应免除其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苏俄侵仅行为法的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则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的只有一条,即第126条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司法实务和外国立法例,下述情况也适用这一原则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33条);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3医疗事故;4交通事故;5其他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等。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侵害人身权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但应注意,对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只在上述第1、第5两项范围内的,才可以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归责,在第2-4项场合不适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法国民法典》 第1384条
[1]《苏俄民法典》 第403条
[2]《苏俄民法典》 第126条
[3]《苏俄民法典》 第133条
[4]《苏俄民法典》 第125条
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司法解释,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法律法规
一是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案例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三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偷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案例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五是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及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九、"最高法和最高检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你好。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所以公安部等无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十、异议解释原则的法律效力理解其含义及适用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保险法》第31条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精神,切实有效地处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广大司法人员不可回避的课题。 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恰当运用《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实例,但是,更应当看到很多司法人员在运用异议解释原则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认识和运用该法律条文上的失误,其中,下述各种倾向是应当引以为戒的 一是异议解释原则被滥用。迫于“公平”的压力和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情,司法人员对保险人带有偏见,因而,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事宜,使“争议或含混”标准变形。 二是在适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因现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而对于该原则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有不同的认识,影响其适用效果,难以实现该法律条文应有的法律作用。 三是对于异议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疑虑,不屑于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予以适用,从而,丧失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机会。三、异议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价值取舍目前,我国《保险法》涉及异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仅有第31条,其立法宗旨显而易见,突出强调了异议解释原则对于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权威地位。不过,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加之,伴随着《保险法》10余年的适用实践,也暴露出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的局限性。因此,亟待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31条
[1]《保险法》 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
[1]《保险法》 第31条
[1]《保险法》 第31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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