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
1、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
2、不可抗力。
3、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二、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如何规定的,该如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过错理论
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规定的,是包括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等。需要注意的是,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如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二、过错责任侵权如何认定?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而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而损害事件、因果关系在作为归责要件上,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负责任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在我国的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当事人因主观意识造成了错误,一般是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的,具体情况下不管是故意行为造成的过错,还是过失行为造成的过错,都是需要侵权责任来进行认定的,此时也是需要及时的处理赔偿问题的。
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在购买某一种商品的时候会偏向比较有名的品牌,但是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上也总是会混入许多“山寨”产品,这些产品不仅质量差而且细心的人会发现该产品企业与驰名企业虽然有文字上的差别却读音一样。那么,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侵权是否成立?
一、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侵权是否成立?
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构成类似商标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综上所述,企业名称音同字不同侵权是成立的。只有前期承担高额费用的代价大型企业才能够将品牌大范围地扩散出去,有些小企业想通过同音不同字商标等小聪明搭上大企业宣传的便车并从中获得了利润,那就是对大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即构成侵权。
引用法规
[1]《商标法》 第52条
[1]《商标法》 第56条
[2]《商标法》 第50条
[1]《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2]《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与归责原则、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适用所有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论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一)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但是,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这种过错就是重大过错。如果是在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该由车辆的车主和借用的人一起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在主观上是故意做出该行为等要件构成的。
五、侵权法规定了哪些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5]《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6]《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7]《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文详细介绍了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