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死罪,以及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与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在这种情形下,应按刑法理论关于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即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医疗事故罪论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交通肇事过失事故发生后,需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关的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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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335条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都属于过失犯罪,但是二者在量刑轻重上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除了量刑不同以外,过失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还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致人死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过失致人重伤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第二,造成的危害不同,过失致人死亡造成了死亡的危害,危害较为严重,过失致人重伤只造成了重伤的,相对于死亡而言比较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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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2]《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否构成?
【问题解析】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
3、主观上具有过失。
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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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认定?
1、我国《刑法》第235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非法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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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235条
六、致人重伤罪的定义和认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失致人重伤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过失致人重伤罪条文释义(罪名解读)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重伤的,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重伤。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本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过失行为致人重伤的,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规定等。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司法解释1、针对如何认定构成重伤,刑法95条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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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七、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
在审理此案时,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顾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之所以不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法律所指的“道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的案发地是在顾某家中的庭院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顾某的刑事责任。9月,顾某晚上开车回自家的院内,由于夜间光线太黑,顾某又喝了一些酒,在倒车时将外甥迟某碾压在车轮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立刻报警。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向提起公诉。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顾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许天如有期徒刑3年。此案中,顾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应当预料到驾车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的措施,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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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
[1]《刑法》 第233条
八、"医疗过失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过失致人死亡"
酒后驾车致同事死伤司机因过失犯罪获刑作者王媛媛发布时间:20:53中国法院网讯刘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内的同事一死一伤,日前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4岁的刘某是黑龙江人,目前是北京顺鑫绿色度假村员工。今年1月3日晚9时许,刘某酒后驾驶吉利美日轿车内乘坐其同事闫某、郭某、张某三人,由北向南行驶至顺义区北京顺鑫绿色度假村内时,车辆前部先后与路西侧绿化墙、标志杆、路树相撞,造成闫某死亡,郭某身体受到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后被查获。后死者的家属与被告人刘某所在单位北京顺鑫绿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就此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自动履行。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万元。顺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九、过失致人死亡、过失爆炸罪和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过失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现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可以表现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虽然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过失爆炸的行为只引起特定人的伤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罪论处。
十、"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它们在危害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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