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是否可作为证据?
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打印转账记录的方法1、网银打印登录网上银行,点击转账汇款,选择转账记录,找到需要打印的记录,点击回单打印即可;
2、柜台打印带着身份证和开通网银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也可以打印。 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七、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作出裁判。 八、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吗?
【问题解析】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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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四、2023年身份证成年当天能否上网?
身份证成年当天可以上网。“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凡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条
五、转账记录凭证可以作为证据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转账凭条必须经银行盖章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单凭转账凭条作证,还是单薄了点。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197条
[1]《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
[2]《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5条
七、"银行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案件中,需要确认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1.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足的微信聊天记录,最好包含在对方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2.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对方送达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对方合法签收3.虽对方拒不到庭,但对方在收到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辩。第二,关于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但经核查,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
1.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2.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3.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在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八、"无证据也能够查询银行卡转账记录吗?"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走正当法律途径提讼,在2015年9月1日以前,这钱还真的很难要回来。因为如果以“民间借贷”来的话,原告,即出借方必须要证明这笔转账是借款而并非其他钱款往来,这给原告要回借款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为原本借钱的时候就没有留下书面的证据;也有律师支招以“不当得利”来,“不当得利”跟“民间借贷”的区别就在于,以“不当得利”为案由来是由被告方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有合法依据的,这种诉讼策略很好,但是,如果被告方不出庭,那么就会以查不清案情驳回原告的,原告败诉,也就要不回这钱了。然而,在2015年9月1日之后,针对这种情况,最高院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释中就有一条是来维护出借方的权益,以防 “老赖”横行霸道。------《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这一条要怎么解读呢也就是说,原告仅仅凭借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的,可以不用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借款,而是由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因其他事由转账的,否则就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能够要回钱了,但是还是有风险,比如多笔转账的,混合了其他性质款项的,被告方就可能提出证据证明是其他款项而非借款,这也加大了查清案情的难度.所以借钱出去一定要记得留下书面的证据比如借条,借款证明等,这样可以确保要回借款万无一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17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2023年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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