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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7-30 05:20:55 2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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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申诉调取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

2002年9月10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再审申诉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以有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的审查处理  

1、 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若干意见》的规定,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①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若干意见》第7条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①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 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⑥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⑦量刑明显不当的;⑧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5、此外,《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告知申诉人。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拟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3、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包括①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②查证的情况和;③复查处理的意见。结案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申诉的法律规定的回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若干意见》 第204条
[1]《若干意见》 第204条
[1]《若干意见》 第7条
[2]《若干意见》 第204条
[1]《若干意见》 第11条

三、"法律规定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的,主要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5条的,主要有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8、19条的,主要有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17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15条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四、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规定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当公民发生冲突时一般都会进行和解和民事协商来解决纠纷。而民事协商的过程则需要进行充分的民事调查。民事调查也需要向有关部门递交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那么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

2013.

1.

1)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证人到庭,调取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从以上可以得出,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规定有哪些该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从多方面进行了解释。对于当事人和取证人的权责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于调查的流程与细节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调查的期限时间也有所限制。以上即为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的大致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6]《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7]《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8]《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五、刑事诉讼法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有哪些?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法院起诉申请书的申请调查取证范文

但当事人还是想请求调取2005年11月3日那47万取款条,查清事实,要是骗子把钱都提出来就不会在2005年11月9日去和原告公证,只有一种可能是经办人提走的钱原告说在2005年11月2日把在2005年11月3日把钱全部提出来,超过五万就得凭本人的身份证核实后取款,原告在有意回避47万取款条申明调取证据书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诉我借贷纠纷一案,经和平一审我们败诉提起上诉现在贵院审理因有重大事实直接决定本案性质特提请二审调取沈阳市电话,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事实终究是事实啊,找出真正的贷款人啊,依法判决,又要求骗子和他去办的公证(贷款都不公证就此特殊是以此要胁我们还钱),而银行拒不提供该取款条,按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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