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权有哪些?如何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证?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是什么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具有怎样的性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这一制度虽然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仍保护了他的获得报酬权,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 这一制度的优点就在于即使公众广泛利用作品的愿望成为现实,又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鼓励了其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配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此外,法定许可使用方式具有效率高,简便易行的特点,大幅度地降低了传播作品、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经济效益,节约了社会财富。就著作权人而言,由于省去了签约的麻烦,也能集中精力进行创作,产生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因而这也节约了他的投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因此法定许可的性质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限制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保护其财产权,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 第23条
[2]《著作权法》 第33条
[3]《著作权法》 第40条
[4]《著作权法》 第43条
[5]《著作权法》 第44条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权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权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这一制度虽然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仍保护了当事人的获得报酬权,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况有哪些?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作为与著作权相关的一项特殊法定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即可予以实现,其权利的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中虽然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仍保护了当事人的获得报酬权,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权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对计算机软件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一般包括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而这两方面的是不一样的。究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权利是什么?还请各位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的人身权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以及修改权,而财产权则包括了专有使用权、使用许可权以及转让权等等。具体情况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你来电具体咨询我们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站的在线律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规定
三、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受到法律保护吗?
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公民或者是法人所拥有的著作权。以及当事人本身是受到我国法律严格的保护的。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四、著作权法合法许可未经授权不得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限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获到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获到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能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该法第二十二条的限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隶属合法使用,能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五、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与限制专有使用权的确定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六、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如下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律师提示以上对“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有什么?”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看完还有疑问,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向听律网专业律师发起提问,详细描述纠纷起因、经过和,以及您的诉求可快速获取律师解答。相关补充1法律规定的著作人身权有什么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有所区别,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作者的身份权。我国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关补充2著作权人具有什么权利?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 第三十五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定许可权著作权的必要权利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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