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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00:48:21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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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一、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待遇的规定

1、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兼有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

二、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能否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以上是规定的事项,只要没有以上情况的职位都可以。

三、"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问题解析】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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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四、"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地47条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五、职工亲属去世应休丧假的法律规定

可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办理,全文如下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六、山东省公司参保任职工人非因工丧命,亲属困难生活补贴应由统筹基金列支还是由公司列支

供养直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要求①年满18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②就业或参军的;③丧命工人另一半二婚的;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⑤丧命的。

1、具有供养要求人员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2、另一半或爸妈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

3、娃儿不到18岁的;

4、爸妈均已丧命且爸妈无弟兄姊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岁的;

5、娃儿已经丧命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其孙娃儿、外孙娃儿不到18岁的;

6、爸妈均已丧命或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其弟兄姊妹不到18岁的;

7、已退休人员在其解决退休手续当时其另一半也应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注

1、具有供养要求的人员,是指依靠丧命人员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

2、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丧命前已确认且丧命时仍符合供养要求的;

3、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退休前已确认且丧命时仍符合供养要求的。

七、"工人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如何从工伤保险费中获得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有抚恤金标准家属有年龄限制吗?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

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仍按鲁劳社[

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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