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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包括什么?有无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7-28 01:19:38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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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包括什么?有无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包括什么?有无法律规定?

一、债权债务包括什么,有法律规定吗?

法律分析
债权一般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等。债务则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二、债权和债务法律上的概念和定义,法律的执行和规定。

法律分析
债权是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而债务是履行给付行为的义务。债权和债务是相对的,但债权债务都可以转让,可以在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对方后,转移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

三、债权债务转让时债务人需要盖章吗?

债权债务转让债务人是否需要盖章需要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转让债权的,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转让债务的,则债务人可以在转让协议上盖章,也可以采用签名或者按指印的签字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四、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违反法律吗?

对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合法要分两方面说,如果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留置权,依法占用留置物,那么这种占用就是合法的。反过来讲,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私自占用债务人财产,那么这种行为不合法,债务人可以提出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五、是否有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没有权利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权人随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要讨回债务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六、"法律禁止债务转让的五种情形"

法律分析
债务不能转让的情形,可参照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具体为

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抚养费等;

2、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七、民法典规定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债权转让的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的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该债权就不得转让,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应当是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律师提示以上是“民法典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有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如需更多帮助,点击咨询按钮可一键快速咨询律师。困扰您的问题,将有专业律师快速帮您解答。相关补充1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什么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种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相关补充2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民法典中债权转让的规定有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八、民法典规定的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哪些?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债权转让的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的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该债权就不得转让,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应当是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有什么”相关。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来电免费咨询,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相关补充1《民法典》规定债权转移的条件有什么债权转移的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2、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3、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4、债权转移需对债务人尽通知义务。债权转移,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一般必须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相关补充2债权收益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什么1、将原债权权能之一给付保持力单独剥离出来,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2、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为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从受让方处获得对价;

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的转让;

4、债权收益权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为给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九、债务公司逃避债务法律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债务公司往往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特点,以公司的法律外壳为掩护,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联法人2、空壳化公司3、“挂靠关系”公司4、改制企业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2、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3、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4、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条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十、"个人债务包括哪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债务有哪些情况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分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是一个较常存在的问题,分居可因一方的单方意思所发生,也可因双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分居满两年,也只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来得到的认可,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负连带责任。

十一、法律规定的次债有哪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

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市场人士则认为,银监会此举是近期银行业最实质性的利好,可补充银行资本不足,并缓解了银行一味向二级市场投资者伸手的现状。2003下半年银行股由于频频发出再融资的计划,而遭到市场的巨大抛盘。次级债准予发行,则可缓解银行与二级市场的矛盾。

十二、无登记情况下生活15年所发生债务是否是共有债务?

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准则应该包括债务发生时间、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可否用于共有生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准则就是单一的。    夫妻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由此能够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可否用于夫妻共有生活”作为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准则。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限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该法规以“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有债务,并不考虑举债的事由和用途。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限定其实是对夫妻共有债务做的扩张性解释。    由于对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还是基于两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共有之债,法学理论上定位不清楚,司法实践也难以操作。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庭通常都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限定来认定夫妻债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2]《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3]《婚姻法》 第十条
[4]《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5]《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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