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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法否网 2025-05-22 02:15:19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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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合并、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

一、"公司合并和分立后,债务承担的方式"

1、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公司的加入,某公司主体不变;而新设合并则是公司之间组合公司。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继。

2、公司分立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由原公司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共同承担;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由新设的所有公司共同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提示因为公司合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公司与一家负债较多的公司合并,公司依法就需承继该公司的债务,这样势必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为规避这种情形下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合并时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分立本质上不会影响偿债能力,债权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自然不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

1、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则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承担以该约定为准。

2、公司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则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在存续(派生)分立的情况下,由原公司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共同承担;

2)在解散(新设)分立的情况下,由新设的所有公司共同承担。

风险提示公司债务的注意事项

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三、公司合并后债务如何承担公司合并后的债务承担规定

公司合并之后的债务应当由合并之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四、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负担

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接。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五、公司分立合并时债务的承担

法律分析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提示以上是“公司分立合并时债务如何去承担?”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相关补充1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该怎么承担?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接。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补充2公司注销后债务如何去承担?一般而言,公司合法注销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不存在了。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公司原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要对没有处理的债权要承担责任。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六、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法律分析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接。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提示以上是“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该怎么承担?”问题的详细解答。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惑,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描述自身情况,我们有专业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相关补充1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怎么去承担?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承担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相关补充2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它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尚且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而且它也没有承担债务的独立法人资格。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七、公司合并之前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如何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市磨具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市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磨具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海内外,急需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虽有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开工不足,市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协议签订后,磨具公司的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部分要求公司购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本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购回所持股份。遂后股东大会对是否批准合并协议进行表决,股东大会予以否决,但市政府以拒绝合并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文给磨具公司,要求必须予以合并。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最后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出公告,两公司合并后,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由市政府统一解决,两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请问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砂轮公司,并公告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的决定是否合法,合并是否有效?答以上的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机构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持异议股东具有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由于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的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

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

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能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八、"公司分立合并时债权债务的处理"

1、公司合并的情形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分立的情形分立后的多个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1]《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1]《合同法》 第九十条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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