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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帮助作弊者作弊?

来源:法否网 2025-11-03 04:11:35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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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帮助作弊者作弊?
谁在帮助作弊者作弊?

一、作弊是象棋比赛中不可容忍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将取决于具体情况。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几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二、作弊是违法还是犯罪?

作弊是否构成违法或者犯罪或者无罪,取决于考试的类型。

1、《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时作弊不仅是违法而且是犯罪。

2、“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如果是普通的考试,例如学校老师自己制定的考试等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种考试不构成违法。

三、作弊是犯罪,由哪部法律规定?

作弊是犯罪出现在《刑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四、高考作弊是否是刑事犯罪?

如果只是个人作弊,将取消高考考试成绩,并进入征信档案。如果是有组织地作弊,则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五、作弊是犯罪吗?

考试作弊可能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述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六、作弊入刑后能否减轻刑罚?

你好应该是属于的

七、作弊纳入刑法,除了国家性考试作弊,还有其他类型的作弊犯罪吗?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在国家限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从上述限定能够看出,组织考试作弊罪只能限于在国家限定的考试中作弊的构成犯罪,所谓的“国家限定的考试”,如高考、公务员考试、驾照考试等都隶属国家限定的考试,其他的考试作弊的不按犯罪处置,只是予以处罚。

八、在麻将比赛中,怀疑敌方作弊并殴打对方是否合法?

涉嫌抢劫罪。

九、作弊设备可能算作弊吗?

犯法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具体情况,节约相互时间,建议来电或当面询问律师,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最好直接委托律师。

十、作弊者侮辱作弊者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做法导致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到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做法导致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惹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有,但更多的时候只具有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有,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有其中之一者,既导致了损害的事实。(二)做法具有违法性。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做法人违背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做法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限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做法,而我认为该犯法做法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在客观上做法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胁迫,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话语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三)违法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在通常的民事侵权做法中,违法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做法,但无给任何人导致名誉上的侵害,则做法人不承受侵权职责。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通常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做法中,由于侵害名誉权导致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惹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惹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通常说来,只要侵权人的做法是违法的,且有犯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做法人有犯错。做法人有犯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有意和过失。如果做法人明知自己的做法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有意。过失指做法人应当预见自己的做法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大意大意而无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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