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姓名行为人构成何罪"
1、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姓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包庇,指为犯罪人做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伪造、变造、隐藏和毁灭证据,隐瞒犯罪人的身份,伪造犯罪现场,谎报犯罪人的逃跑路线或方向,等等。
《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310条
[1]《刑法》 第417条
二、逃单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般不构成。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三、"网逃人员是否已被立案?"
1,是的。
2,网上追逃说明公安已经立案侦查了,但还没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并不一定说被上网追逃的人一定会被定罪,这要看案件的证据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定罪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派出所逃跑八年后能否报网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做法之一的,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做法。
五、成年人失踪24小时无人联系,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符合限定。成年人走失主要由家人寻找,除非提供可能遇害等情况。 很高兴帮您解答问题,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届时本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六、人口失踪派出所不立案如何解决?
只要是应当回来的时间,却没有回来.没有音讯,就具备报警的条件,也就是说,发现失踪后即可报案。如果是立案的话,一般是失踪48小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报案,如果当时不在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应当向失踪所在地的管辖派出所报案。一般情况下,失踪24小时后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员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险,或者失踪人员属于未满十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者属于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均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口失踪,可以马上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会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扩展资料失踪24小时报案,失踪48小时立案。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随时可以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信息来源与登记【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也应当登记受理。其今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情况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刑侦部门。所谓失踪人员是指较长时间或因涉及灾害、交通等事故,与家人、亲友以及利害关系人失去联系的人员。对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申请。
引用法规
[1]《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第四条
[2]《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第五条
[3]《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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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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