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项目包括多种评估方法及标准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1、伤残等级评定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主要用于计算伤残赔偿金。
2、误工时间如果误工时间需要很长,而医生又没有出具建议休息证明的,受害人可以进行此项鉴定。肇事方如果认为受害人误工时间过长的,也可以申请此项鉴定。
3、护理时间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间的护理时间鉴定,受害人和肇事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此项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5、护理依赖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应进行此项鉴定。
6、智能障碍鉴定受害人在精神上与事故前发生很大变化,记忆力明显下降,说话吐字不清,脾气暴躁,即须考虑此项鉴定。
二、"车祸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伤残评定材料有几种?"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来说,等伤情基本稳定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向相关责任方索要赔偿了,尤其是那些伤情比较严重的当事人,“伤残赔偿金”会成为案件赔偿中非常关键的部分之一。那么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什么来计算呢?当时是按照伤残等级,这个伤残等级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确定的。所以伤残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很多当事人对于这个环节有疑问,不知道需要带着什么材料,今天崔律师为大家解答伤残鉴定需要带什么材料。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伤残鉴定需要在伤者伤情基本稳定,治疗终结并且出院后进行,所需带的材料主要有第一就是住院期间所有的医学材料,包括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急诊病例、ct片、核磁片及报告单。其中住院病历是在出院之后去医院调取,通常是在“病案室”调取。第二需要带着本次交通事故由交通队出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伤残评定表。第三需要携带伤者本人身份证。另外再提示大家一点,伤残鉴定时,必须是伤者本人在场,如果伤者行动不便,记得提前做好安排。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和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的材料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事故认定书。
8.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四、民诉法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类型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交警部门或者法院委托鉴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五、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的材料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事故认定书。
8.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资料应提供哪些材料?"
【问题解析】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事故认定书。
8.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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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项目有哪些?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八、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
每一级别项目不等,有多有少,只要达到一项就可认定。如果要全部达到,我的天,那....还能活么举例,看一级伤残(试想,如果伤者1—8项都符合,那..........)(一)Ⅰ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九、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和证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来说,等伤情基本稳定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向相关责任方索要赔偿了,尤其是那些伤情比较严重的当事人,“伤残赔偿金”会成为案件赔偿常关键的部分之一。那么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什么来计算呢?当时是按照伤残等级,这个伤残等级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确定的。所以伤残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很多当事人对于这个环节有疑问,不知道需要带着什么材料,今天崔律师为大家解答伤残鉴定需要带什么材料。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伤残鉴定需要在伤者伤情基本稳定,治疗终结并且出院后进行,所需带的材料主要有第一就是住院期间所有的医学材料,包括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急诊病例、c片、核磁片及报告单。其中住院病历是在出院之后去医院调取,通常是在“病案室”调取。第二需要带着本次交通事故由交通队出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伤残评定表。第三需要携带伤者本人身份证。另外再提示大家一点,伤残鉴定时,必须是伤者本人在场,如果伤者行动不便,记得提前做好安排。
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的材料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事故认定书。
8.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的资料有哪些?”相关。想要了解更多解决方案,可咨询听律网在线律师。详细阐述您的问题,描述越清晰越有利于律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关补充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有哪些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相关补充2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1、伤残评定应当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应当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应当实事求是地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十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基本原则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级的原则包括 (一)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二)比照评定原则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三)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四)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十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首先是伤残的等级,我国法律的规定,伤残等级由轻到重分为一到十级,一级为最轻,十级为最重。同时受伤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偿。当发生了受伤,但是没有发生残疾的现象时,此时需要支付的是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但是发生了伤残的情况,除了上述的两项以外,还需要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当伤重不治死亡的,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用等。因此,可以发现,评定因为事故所造成的伤残等级,是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主要依据。二是误工的时间我国的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规定,有一项为误工费,当受害人由于事故的原因,造成了误工。当误工的时间过长,且治疗方没有出具相应的休息证明时,受害人可以进行此项的规定,用于误工费的计算。或者,肇事方对于受害人所提出的误工时间过长而不满的,也可以申请鉴定。三是护理的时间鉴定,护理时间包含了祝愿的时间,以及出院以后的康复治疗时间,这点是进行误工费计算的补充,亦可以进行相关护理费用的核算。肇事,受害两方均可以申请做此鉴定。四是劳动能力的鉴定,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者因为事故而造成了劳动能力的损害。我国人身损害的赔偿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了受害人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对自己的劳动能力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或者是其伤残等级与丧失的劳动能力不相符合的,均可以申请鉴定。假设,劳动者A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经过鉴定发现只是轻伤,医院认为对其未来的劳动工作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其康复后,进行劳动过程中,发现自己难以提重物,手脚颤抖等情况的,或者说是造成某些心理上的问题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五是护理的依赖性,对于某些伤残的情况,受害人在受到事故伤害之后,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的,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时,可以进行此项鉴定。六是智力障碍的鉴定,发生事故之后,受害人的精神发生恶劣巨大的变化,比方说记忆力的下降,说话不清的,或者说脾气发生巨大的变化,以及可能是精神疾病的,均可以进行此项的鉴定。以上,就是常见的几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项目,但是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以实际的需要,或者特别的赔偿需要,比方说,当事人表示事故给自己的心里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也可以进行相应的鉴定。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项目有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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