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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答案附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10-23 04:49:59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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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答案附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答案附条件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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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法律上如何认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
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及如何起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不附条件不是指在审查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二、不决定书的主要包括(一)被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的决定的事实;(四)不的和理由,写明作出不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五)有关告知事项;在不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三、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

1、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5、预备犯罪的。

6、中止犯罪的。

7、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

8、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9、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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