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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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一切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按其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又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非法制造发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1.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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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四、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非法持有的国家机密文件、犯罪目的等。
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要件。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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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发生。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个人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应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六、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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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七、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定义、类型、构成要项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共同犯罪要求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不仅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还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一个15周岁的人和两个17周岁的人一起盗窃,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人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罪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
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存在作为和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1、共同的作为。如甲和乙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
2、共同的。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去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水游客,该游客被溺死。
3、作为与的结合。如甲是某单位的防火责任人,甲、乙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乙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看着,既不报告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本案中,甲负有防止火灾发生、扩大的义务,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报警,属于,与以作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具有实行行为内部的分工。如在抢劫罪,一部分人实施暴力行为,一部分人实施获取财物的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行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动手将丙打成重伤。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是指一个实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个实行犯的同意,两人一起继续把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到完成为止。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力行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终无法将丙手中的包夺走,碰巧路过的乙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夺走,然后甲再逃走。
2、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比如,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甲的子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既遂的责任。(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而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且都希望这种危害发生。
2、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直接故意,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八、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时,其行为均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九、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发生的心理状态。【法律依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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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25条
十、共同犯罪原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发生的心理状态。法律依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律师提示以上是对“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件包括哪些”的问题解答。在这里提醒大家网上各类案例可能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解答。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律师。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吗首先请律师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所以请律师辩护是完全必要的。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探视、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相关补充2律师多久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进看守所以后,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前,只有律师才有资格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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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25条
十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行为、共同犯罪、共同行为体、共同意图。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二)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共同故意。(三)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相关。有法律疑惑,马上免费在线咨询,您的法律疑问我们来解决。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需要的。刑事辩护的情节很多,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可以找到数个乃至十数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情节,推动案件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判决,所以,穷尽所有辩护细节、情节很重要。辩护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有很大的优势,比如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从审查起诉阶段起就可以复制卷宗材料,而这两点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成功辩护的基石,所以,刑事案件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很重要。相关补充2律师多久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进看守所以后,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前,只有律师才有资格能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十五条
十二、法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的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是,污染环境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所以只有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就成为污染环境侵权的最关键要件。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由于污染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受害人具有特别的困难。因此,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法律上,侵犯婚姻自由的罪行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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