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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实物出资的具体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9-11 08:38:34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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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实物出资的具体条件
法律依据实物出资的具体条件

一、法律依据实物出资的具体条件

我国对于实物出资的要求是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三、技术秘密产权的确定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四、"法律认定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

专业分析

1、一方取得利益。所谓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在事实上得到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

2、他人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合法,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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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当得利的形成条件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
不当得利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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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987条

六、"原始取得法物权法中的具体法律规定"

1、先占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

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5、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法律上规定的原始取得的这几种方法应该都很好理解的,比如日常生活中我们从商家手中购买东西,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最直接的原始取得的方法。通过不同方式取得对该物品的所有权的,在办理所有权转移过程当中产生的费用手续都不一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109条
[1]《物权法》 第112条
[1]《物权法》 第113条
[1]《物权法》 第112条
[1]《民法通则》 第79条
[1]《物权法》 第106条

七、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争议解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45条
[1]《土地管理法》 第46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3条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5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8条

八、非法集资行为的一般条件

  法律规定,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九、"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如何平衡?"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综合上面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于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但前提在执行时就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如果存在违法的情形,那么作为受害者是可以要求撤销,而法院也会对此案件进行调查,确有此事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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