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劳动者可以采取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了的救济途径是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裁决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裁决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的裁决。
三、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证据收集、起诉、上诉和执行。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四、"如何通过判决获得合法救济"
公民不服法院判决时,有以下救济途径1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申请检察院抗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五、"劳动仲裁过了时效的救济"。
第一条第三款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六、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仲裁裁决的复议和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纷争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之路
能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流程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执行中裁定不予执行。
八、"如何使用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救济?"
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还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救济处理,对于存在错误的或者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第34条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即当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当发现本委员会的裁决书有错误,其可以启动仲裁委员会讨论程序,并进行内部的自我纠正。虽然仲裁委员会主任对错误的发现,也完全有可能是在当事人向仲裁委会员提出异议后而发现。但是,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的错误,至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第34条的规定,为仲裁委的自我纠错提供了法律依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 第34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 第34条
九、无仲裁协议但已经执行,如何进行救济?
仲裁协议主要是写明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特别是仲裁委员会,要明确,否则可能协议无效《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纷争发生前或者纷争发生后达到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商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限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能够增加协议;达不成增加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十六条
[2]《仲裁法》 第十七条
[3]《仲裁法》 第十八条
十、"超越劳动仲裁时效的救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限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限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出六十日子限为因,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出仲裁申请时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借口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限定,主要看超出仲裁申请时限的原由,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不应当认定为超出仲裁申请时限。如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等都隶属有正当借口,仲裁时限能够中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十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和救济方式
委托代理限定委托亲属代理案件只限于近亲属,无限定要在仲裁委员会当面委托。 很高兴帮您解答问题,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届时本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十二、高新区一家中介公司工作,劳动仲裁时效限制,需走法律流程还是劳动仲裁?
【1】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看你要申请解决什么事件的劳动争议仲裁。【
2】如果是申请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的2倍薪水,单位无交纳社会保险,应该是从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的2年内,劳动者应该带着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如果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补发薪水等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2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
5】劳动者有对单位主张过权利,申请过权利救济。从中断时间起,应该再次计量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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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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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了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了的救济途径是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裁决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裁决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的裁决。二、请问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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