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视台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能否使用真名?"
我们在看我国各大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会发现,我们根本就看不大到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真实面貌,有的照片也是进行技术处理的,而且报道中出现的名字后面都会出现“化名”2个字,这是为什么呢?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我国各大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会对这些未成年人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并用化名代替真实姓名,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从信息源头防止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被泄露,更能确保未成人的人身安全。
对可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限制,只要有可能据之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识别,即不得进行披露。
新法速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三条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可以不起诉?
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微,有悔罪表现,并且具备帮教条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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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三、"未成年犯罪能否开无犯罪记录?"
一、未成年人犯罪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均实行档案封存制度,是可以拿到无犯罪证明。直接到当地的派出所开无罪证明的。1、《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另外,刑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就是说丙最高只能判无期徒刑,而不能判死刑(包括死缓)。
5、刑法
第十七条
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比照成年犯),同时,丙是从犯,刑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未成年人犯罪能适用缓刑吗
(一)《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宣告缓刑,可以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除此之外,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1、初次犯罪;
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未成年人如果是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他的刑罚档案将会被封存,所以未成年犯罪可以开无犯罪记录吗答案是可以的。可是即使能开无犯罪记录,对于那些曾经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改过自新,不能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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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十七条
[2]《刑法》 第四十九条
[3]《刑法》 第十七条
[4]《刑法》 第二十七条
[1]《刑法》 第七十二条
[2]《刑法》 第七十二条
四、未成年人犯罪或犯罪后是否可能开无罪证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均实行档案封存制度,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他们成年后,为了升学、招工需要还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您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派出所开无罪证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五百零三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第五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第五百零五条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扩展资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四百九十七条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第四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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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五百零三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五百零四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五百零五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四百九十七条被附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四百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
六、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如果已经犯罪了是不可以开无罪证明的,但是由于是未成年人,是受保护的,他的犯罪事实是属于保密的,不得向单位或个人透漏的。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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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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