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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隐名投资人权利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9-28 11:22:30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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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隐名投资人权利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隐名投资人权利有哪些

一、隐名股东权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隐名股东” 一般不得出于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目的而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且, “隐名股东” 的法律地位,还需经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存在并认可。那么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二、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哪些?

隐名股东有下列权利一、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二、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三、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三、股东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损害隐名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332条就此也作了原则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这虽然是就隐名股权面对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缴付义务所作的规定,但依此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共享共责的法律特性。既然隐名者应与显名者一同对外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承认隐名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呢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法》 第332条

四、隐名股东的权利具体规定

隐名股东的权利具体有,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若是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可以对其进行追偿。

五、隐名股东权益法律上的界定和认定

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它有哪一些权益呢,隐名股东他作为一个投资人,他应当当然的享有投资人所享有的投资分红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是大多数股东都要享有的这种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一种权利呢,这个也就是说他要享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一种的追偿的权利。比如说这个显名股东,他无权处分了公司的财产,人家这个善意第三人也通过善意取得了这个公司的财产。
那么这种情况下来讲,这个隐名股东他可以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使追偿权,他可以起诉公司和这个显名股东。那么也就是说他在诉讼上这个是有保障的,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去维护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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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隐名股东的权利知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七、隐名股东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下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4、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三、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如下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提示以上对“隐名股东权利义务是哪些?”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没有合适答案,你可以详细描述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对应诉求,我们会匹配出更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挂名股东撤销的方式有哪些?撤销挂名股东签一份股权转让的协议书和股东会决议即可。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相关补充2挂名股东免责是否合法?挂名股东免责一般是不合法的。一、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于双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找隐名股东来追偿。二、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三、挂名股东的特征如下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他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八、隐名股东权利保护

法律分析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下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4、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三、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如下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隐名股东权利保护是哪些?”相关。看完还有疑问,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向听律网专业律师发起提问,详细描述纠纷起因、经过和,以及您的诉求可快速获取律师解答。相关补充1申请破产保护是哪些?申请破产保护就是法律规定的申请重整,可以由有资格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债务重组的期限是六个月,若未按时提出重整方案的,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是指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中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相关补充2企业变更股东流程是哪些?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应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4、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九、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债权人如何处理?

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3条

十、隐名股东的权力和董事会的权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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