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属于股权激励?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ESOP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是通过全员持股的方式最大化员工的主人翁感及组织承诺。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
ership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二、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区别和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员工持股计划一般参加的对象是公司的员工,包括管理层和基础员工;而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或对公司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2、股权激励的对象要达到相应的业绩后才能得到一定的股权;而员工持股不需要业绩目标。
3、股权激励公告后,公司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被激励对象的姓名以及在公司的职位,公布期至少10天,而员工持股不需要公布员工的姓名及其职位。
4、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是免税,而股权激励涉及的股票买卖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红利税。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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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三、"股权激励员工是否需要掏钱,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股权激励员工要掏钱。激励对象即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然后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等。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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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2]《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1]《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四、"公司股改,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为什么要持股员工注册有限合伙企业?"
想要问的是为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而不是个人直接持股或者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谢谢上面几位律师的热心解答!
五、"工会能否成立员工持股会代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载体"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即员工持股计划,又称之为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或股权)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员工是否必须持股?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的一是职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股权;二是是否所有的企业职工都必须持股。 对于前一个问题,由于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是新设立的,有的是由原有企业转制而成,因而对于其职工持股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职工持股多为企业设立时预先留出部分股份由职工认购,或由职工带资招工转换而成,这部分持股在职工调出企业时,可按企业有关规定带走或转让。而对于原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职工持股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将原来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转化为股份后出卖给职工,这部分持股在职工调出时,也可按规定带走或转让;二是将企业部分国有或集体股份量化给职工持有,作为其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而不转变其所有权,即职工在企业时可按所持股份参与收益分配,而职工调出时,其所持股份自动收回。这种职工持股严格说来只是职工参与分配的一种补充方式。 对于第二个问题,要看职工所持股份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如果是由职工本人出资认购的,则应允许部分职工不持有股份,因为股份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入股自愿,转股“自由”,其在企业的有关权利应视其所持股份而有区别。对此,《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有相应的规定,即“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 如果持股是由企业财产“量化”而成的,这种情况是将股份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补充方式,则这类股份每个职工就都应该持有。当前一些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要求所有职工都必须认购企业出售的股份,这是对股份合作制的一种误解,也违背实行股份合作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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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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