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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9-15 20:44:49 3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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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下面我将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做简单分析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由上述法律可知,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达成并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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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还是分阶段补偿?"

专业分析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经济补偿费用是一次性的,征收人应该一次性发放征地的各项补偿款。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发放给农户的次数,但不允许任何人侵占和挪用补偿款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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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3]《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

三、法律标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问题解析】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有诉讼时效,适用行政诉讼六个月的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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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3]《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四、房屋征收中法定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征收中,法定的补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当地政府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拆迁部门直接查询,具体情况下拆迁标准在同一地区应当是一样的,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城中村征收补偿标准和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如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六、房屋征收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七、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同意的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八、"土地确权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基于地籍测量"

第一,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置补偿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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