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具有法委效力吗?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要按照裁决的约定执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存在一方不按裁决书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裁决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解析】
裁委员会的裁决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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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三、仲裁裁决是否有法律效力?
仲裁是我国为解决民事纠纷设立的民事机构,它具有独立性,也受法律保护。一般劳动方面都争议都回先选择在仲裁庭解决,不行再上法院解决。那么劳动仲裁有法律效力吗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四、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法律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如果不是本人签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就没有法律效力,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
六、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纷争问题如何解决仲裁无效问题?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人 第十二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解决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纷争的事实上需要设立。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能够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能够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受。 第十三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职仲裁人;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等作出限定。 第十五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人。 仲裁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从事乡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乡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人进行乡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训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人训练计划,加强对仲裁人训练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人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做法的,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人违法违纪做法的投诉和投诉,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纷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 第十九条 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纷争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能够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能够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置有利害关系的,能够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纷争仲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与纷争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借口; (四)隶属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纷争牵涉的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能够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借口,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申请,由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限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流程 (一)不符合申请要求;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纷争; (三)法律限定该纷争应当由其他组织处置; (四)对该纷争已有奏效的裁判、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置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和仲裁人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流程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流程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第二十四条 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和仲裁人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答辩,由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流程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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