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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

来源:法否网 2025-09-09 12:20:35 4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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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

一、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两者的定义不一样。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二、"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有什么区别?"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五、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的定义不一样。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律师提示以上对“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没有符合您情况的答案不用着急,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后输入您的问题,我为您精准匹配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相关补充2土地归属权纠纷管辖地点怎么规定的1、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

2、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六、"民事起诉中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哪些地域?"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二、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基本流程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判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

3、特别程序中,除了个别案件以开始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出现了事实、新情况,原审人民可以本人和有关人员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判决。

5、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非争议的民事案件。在此程序中,人民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只需要以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项权利的实际状态是否存在为自己的任务,而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这类案件不像普通和简易程序中那样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故而也没有反诉、诉的合并、调解、第三人参加诉讼等制度。

七、我国现行法中限定的通常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

适用特殊管辖的不得适用通常管辖,不适用特殊管辖的才适用通常管辖

八、通常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

特殊地域管辖就是通常地域管辖的增加,通常是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原则不能适用,管辖权就定在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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