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诉讼请求必须是同一标的吗?
变更诉讼请求在法律中并没有做出要求必须是同一标的。对于变更诉讼请求只要相关法院进行请求,法院会重指定举证期限,来给予相关实际给法院来进一定程度的审核。以此来变更诉讼请求。
二、合并审理的必要性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三、变更诉讼请求诉的标的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的回答为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三、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四、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
四、"变更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必要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五、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六、变更诉讼标的如何实现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诉讼案件当中,是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
七、"改变诉讼标的与改变诉讼请求是否相同?"
改变诉讼标的和改变诉讼请求是不同的两码事,诉讼标的主要是指法律关系,而对于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法院要求支持的请求,所以两者并不相同。诉讼请求的变更实质还是原来的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那么两者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首先搞清楚什么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请求,这种请求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胜诉。在起诉后开庭审理前,法律事实往往会发生许多变化,例如,原告原诉讼请求是赔偿医疗费1000元,然而在起诉过程中,原告又因为病情的变化,花去了医药费200元,那么,他的诉讼请求就增加为1200元,此时,我们把原告的这一诉讼行为称之为增加诉讼请求,那么,什么是变更诉讼请求呢,举例来说,如果原告诉讼请求是依据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起诉后,感觉依据侵权之诉更为妥当,这种诉请的变更就称之为变更诉讼请求,由此看来,前者是量的变化,后者是质的变化。
八、追加诉讼标的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1、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民事诉讼请求的构成1、有适格的原告,即 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确的被告。
3、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具体。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就有点复杂了,简单说,只能是民事案件,杀人放火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立案;管辖就更复杂了,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这要看具体的案件了。争议发生后,若是不能协商处理此纠纷,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诉讼标的,然后才能在书写诉状之后提出诉讼请求,为了使得请求被受理,在诉状提交的同时,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纠纷确实存在的证据,法院确定受理后,提出诉讼请求的人需要缴纳诉讼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九、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否只有一个?
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不一定只有一个。因为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并没有要求诉讼请求是同一个也没有要求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其要就是诉讼标的之间具有不可分的联系,必须合并审理。
十、"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可以一起起诉吗?"
同一合同种类且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况下是可以一起起诉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1、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主体、案由、管辖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什么情况、对什么机构或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2、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对一个案件,可以实际情况提出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也可以说,如果对同一案件,原告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在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多次诉讼中分别提出。
3、原告对一个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项诉讼请求,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完全由原告自己实际情况和其愿望、需要来决定。当然,诉讼请求应该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必然或或然、或多或或少的联系,不能毫不相干。即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多、过于牵强,也没有问题,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十一、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可能只有其中一个嗎?
可以有多个,也可以只有一个。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十二、"一审不服判决后,在缴纳上诉费之前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想要把标的额减少不用特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可以放弃对一部分标的额提出请求。《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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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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