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审理中能移送管辖吗?
案件审理中不能移送管辖,一般的案件都是在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就需要提出的,也即在法院开始案件的审理之后,被告即使对管辖权存在异议,也不能再提出了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司法资源被无端的浪费。
二、再审案件是否可以被移送管辖?
再审案件不可以进行移送管辖,因为再审的案件一般是由做出一身或者是二审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所以法院对于案件是有管辖权的,就不存在将案件进行移送管辖,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三、"法院审查无管辖权是否需要移送应诉管辖"
?会移送至应诉管辖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四、"案子需要移送管辖,诉讼保全可以继续使用吗?"
诉讼保全应该一并移送
五、派出所管辖的案件范围是什么?派出所管辖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派出所只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可调化,如果调化不能止纷息争时,会告知当事人到司法行政申请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行政案件是否由专门法院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行录用考察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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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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