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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免责事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4-12-23 02:24:57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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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免责事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免责事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免责事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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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二、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律师解答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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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1《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三、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
一、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
二、第三人原因免责。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不可抗力免责。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民法典》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2《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3《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4《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条
[5《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
[6《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7《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8《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9《民法典》 第六百零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四、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2023年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一、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二、第三人原因免责。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三、不可抗力免责。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民法典》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2《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3《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4《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条
[5《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
[6《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7《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8《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9《民法典》 第六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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