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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的合并方的法律特征

来源:法否网 2025-01-02 01:30:59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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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的合并方的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后的合并方的法律特征

一、合并后,合并方的法律特征公司合并后如何区分合并方和被合并方

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相关信息如下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合法性有哪些?

法律分析
公司合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新设合并,所有企业都解散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

2、吸收合并,合并方收了其他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而其他企业被解散。法律未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合并方法为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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