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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呢?

来源:法否网 2025-10-28 20:15:46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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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呢?
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呢?

一、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条款。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一、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三、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又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四、对合同非必备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二、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律师解答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合同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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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三、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新合同中的必要条款

【问题解析】
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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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四、合同中的必要条款有哪些法律规定?

【问题解析】
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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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五、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正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七、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条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合同的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订立合同。律师提示以上是“合同一般包括哪些主要条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问题的详细解答。听律网专业团队可办理各类案件,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您快速搞定法律问题,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吧。相关补充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如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补充2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如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即债务人迟延履行,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八、合同条款保护一方利益的基本原则

集体合同规定中主要有第25.

26.

27,28条规定了协商代表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辅袱滇惶鄄耗殿同东括(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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