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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该如何界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6-07 10:52:14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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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该如何界定?
工伤认定该如何界定?

一、工伤认定的部门有哪些?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于属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的流程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二、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认定?

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的认定只要能提出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资料就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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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三、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的认定和处理。

【问题解析】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于属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的流程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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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四、工伤认定管理规定如何认定工伤?

你好,目前工伤管理条例工伤认定的程序有(一)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听律网网相关律师,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

五、"如何获得工伤认定的证据?没有证人证明如何取得?"

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明怎么办,工伤认定没有证言”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认定依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以上是做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怎么办的解答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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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六、中文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及时效限制

1、用人单位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证明证明等材料,向社保局提出申请;如果单位没有申请,职工可准备上述材料去向劳动局申请。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效限制的,单位应在三十日内申请,否则职工一方可在一年内申请。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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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七、员工参加工作活动摔伤,工伤认定不视于工伤,行政诉讼胜诉率有多大?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限定,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手续(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手续;(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原由以及工人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手续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手续。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手续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分别,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12333询问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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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八、工伤认定的步骤和等级如何确定?

你好,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工作中受伤认定书下轻伤,主管怕担责任上报,认定书过期如何处理?

你好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处置相关事宜道路交通意外处置基本流程依据《道路交通意外处置办法》和《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的限定,意外发生后,基本的处置流程如下一现场勘探1.发生交通意外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导致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商量处置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答允的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并迅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探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4.现场勘探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证明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

6.与当事人预约意外处置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判定。二职责认定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意外处置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意外的基本事实和搜罗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限定时间依法作出职责认定。

3.公布职责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意外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职责的借口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三处罚1.职责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职责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主管审批。

2.主管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职责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四;赔偿调解搜罗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在收到认定书后10日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公安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调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逾期申请、对意外认定、检验、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诉讼途径解决1、收到职责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诉讼的,也无达到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职责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能够向法院诉讼,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另一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判定的,向法院提交判定申请。

5、判定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裁判。

6、受害人申请执行

十、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况学校组织的活动

团建活动是否单位强制要求。强制要求,应属工伤。

十一、"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流程,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限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限定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限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限定的时限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手续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手续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手续。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手续完整,隶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能够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手续。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限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不符合国家限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要求出具证据部门再次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能够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兼顾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有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资料。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意外现场;  (二)依法翻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受举证职责。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受伤害工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隶属工伤或不视为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工人的姓名、性别、年纪、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意外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为工伤或认定为不隶属工伤、不视为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工人(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限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1]《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六条
[2]《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3]《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
[4]《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5]《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6]《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7]《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8]《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9]《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10]《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11]《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12]《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十二、"用人单位如何认定工作中受伤是否属工伤?"

认定工伤决定书就是确认工伤性质的法律文书,不要纠结什么莫须有的劳动认定决定书。未签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有争议,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可能也在人社局办公,但并非人社局的下属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职工既然已经认定工伤,就确认了劳动关系存在,具有法律效力不再需要申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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