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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当告知病人哪些事项?

来源:法否网 2025-10-12 10:00:21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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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当告知病人哪些事项?
医院应当告知病人哪些事项?

一、医疗事故诉讼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1、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

2、护理证明

3、误工及收入证明

4、交通费单据

5、住宿费单据

6、丧葬费单据

7、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二、"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责任事故的几种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

2、患者家属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当事人拒绝、阻挠尸检,导致对死因判定产生偏差的;

4、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中医生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发生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医护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操守,从而给患者造成了损害,进而构成了医疗事故。此时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为,作为有过错的医护人员也是要担责的。那么医疗事故中医生承担什么责任呢?

四、"遭遇医疗事故当事人如何妥善处理"

【问题解析】
发生医疗损害事故后,患者可先于医院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后应当制作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双方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调解不成的,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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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五、"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失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实施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员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生和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六、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和机构申请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十七条

七、在病房被窃病人的财物由医生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一、在住院期间,病人在病房内被人盗取财物,当时病人已报案,但至今公安部门仍未破案,作为医院对病人的被盗财物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在前段时间,交警支队的交警对我的一位朋友因违章驾驶而要作出暂扣车辆的处罚决定,并要当场执行,当时交警开具处罚单后,叫我朋友一同开车到交警支队去保管,在途在我朋友被另一机动车撞伤,作为交警支队应否对我朋友所负伤负责一,医院是也经营单位,依法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医疗费用,因此,医院和病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营和消费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医院除提供治疗服务外,病人在医院住院就诊的,医院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病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我认为,病人在住院期间财产受损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否是全额赔偿要看医院是否履行了保障的义务,如果有,则可以适当免责,如果没有,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提点个人意见,驾驶车辆的是否为交警,如果是,交警在执行公务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不是交警,我认为属于正常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来处理,只要交警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八、"医疗事故和医院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九、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吗?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十、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通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认可吗?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而对这一点的理解,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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