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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2-13 16:33:10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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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传来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一、传来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传来证据的特征是

1、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2、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证据法》第七条,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第九条,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证据法》 第七条
[2]《证据法》 第九条

二、原始证据证明力的特征

(据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三、证据的基本特征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护证据、证据的真伪判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就是证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刑事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也是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是人对于客观事实的反映。它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是首要的因素。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并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查证属实。

四、间接证据传来的证据是什么?

间接证据不一定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五、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两种不同类型的证据方式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它不包括实物证据。

六、物证的证据特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争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不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那样,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在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该产品作为争议的标的物本身就是物证。也就是说,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还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所以有人也称物证是“哑巴证人”。

3、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

七、间接证据的特征。

某一项证据的,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是

1、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断。所以,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问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

3、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材料。从上文我们不难发现,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就是间接证据。在运用间接证据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原则,要注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通过掌握间接证据的概念,对于案件当事人收集整理证据非常有帮助。

八、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是什么?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九、传来证据民事证据来源

您好!rn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rn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无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无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rn如能提议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问题。

十、证据的特征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引用法规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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