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依法解散,信托财产归属清算财产吗?
受托人依法解散,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1、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2、受托人依法解散,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风险提示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留置权,包括哪些?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留置权,具体包括以下1)受托人在其权利未获得满足前,可以继续占有该信托财产,并可以拒绝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归属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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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享有收取留置的信托财产孳息的权利。即受托人有权收取信托财产在被留置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或者天然孳息,并可以收取的孳息或者孳息的折价抵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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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留置的信托财产在留置期间的保管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归属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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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被留置的信托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满足其债权。受托人在留置信托财产后,应当通知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权利归属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受托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受托人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风险提示受托人在留置信托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信托财产被留置期间,受托人未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信托财产,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的留置权因其债权已获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其债权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三、财产权信托争议
1、信托设立时。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将信托财产的局限在委托人享有所有的财产上。
2、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到受托人处分财产的权利,进而关系到信托目的的实现。
3、信托终止时。确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影响了信托财产的分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信托法》 第7条
四、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财产形式。
1、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
2、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五、个人财产通过信托形式进入他人名下,如果发生争议,信托是否能成为有效的财产拥有者?
信托财产的占有有瑕疵的,信托不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主要是下列物品①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标的物,如土地、森林、矿藏、河流、海洋、草原等。⑧有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标的物,如枪支弹药、黄金、白银、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等。③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如假冒伪劣产品、无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国家已明令禁止的产品及已过了保质期产品等。④违反商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检疫、计量法律法规的产品。⑤限制投资领域的企业股权等。据此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或者未经批准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均属无效。
六、财产权信托一种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信托形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财产权信托??由于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建立的信托关系,所以它具备其独有的特点,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财产权信托的特性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例如A公司拥有对B公司和C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专利权共300万元,在设立权利信托时,必须明确是用债权还是用专利权、而不能笼统的说使用A公司的财产权。确立了一种权利以后,还要明确具体是哪项债权、哪项专利权。设定权利信托,除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以外,还必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财产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相关的信托登记手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信托法》 第七条
七、信托一种信托方式,用于管理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八、财产权信托是一种通过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以保障委托人权利的法律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财产权信托?财产权信托的特性有哪些?由于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建立的信托关系,所以它具备其独有的特点,那财产权信托的特性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财产权信托的特性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例如A公司拥有对B公司和C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专利权共300万元,在设立权利信托时,必须明确是用债权还是用专利权、而不能笼统的说使用A公司的财产权。确立了一种权利以后,还要明确具体是哪项债权、哪项专利权。设定权利信托,除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以外,还必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财产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相关的信托登记手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信托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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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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