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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标的额是多少该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02-12 02:21:53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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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标的额是多少该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管辖标的额是多少该如何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管辖标的额的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标的额是多少,应该是不同情况来做出判断的,当然要从目前人民法院来看的话,通常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对此就是说管辖,如果说所涉及到的标的额比较大的话,就会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管辖法院诉讼标的额规定的法律规定

管辖法院诉讼标的额规定,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这针对的是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情形。若是双方当事人不仅住所地均不再受理法院行政辖区内,则中级法院管辖的是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最高法院管辖哪些案件?

案件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一审工作,标的额在2000元以上且一方住所不在本区域内的,或者属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纠纷,一审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是如何规定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般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民事纠纷基本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此基础上,要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五、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标的额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需要运用级别管辖对四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进行分工。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民诉法是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

1.案供的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审理起来难易程度也不同。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情节有简单和复杂之分,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相当容易,复杂的案件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案情越复杂,审理的难度越高。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处理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案件仅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有一定影响,有的案件则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影响范围越大,对审判质量要求就越高,所以要案件影响范围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将影响范围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法院。并且影响范围与法院的级别呈正相关关系,影响范围越大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级别越高。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看,一般都是以争议标的的金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用争议标的数额来确定级别管辖。2008年2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该通知大幅度提高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争议标的的金额,并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2008年《调整管辖标准通知》扩大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管辖权限,使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均由这两级法院受理。2015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再次提高了这两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数额标准,如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高级法院,管辖标准为诉讼标的额6花元以上。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是用除外法来确定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的。依据《民诉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由其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都由基层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法院的辖区之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法院审理案件。(ニ)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四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涉外案件分为一般与重大两类,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为了保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了集中管辖。所谓集中管辖,是指这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再依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来确定管辖,而是将这些案件集中到由最高法院确定的少数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越决案件。

4.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6、公益诉讼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仅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确定,如(调整管辖标准通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的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亿元以上的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在审判实务中,最高法院这一权力基本上是备而不用的。

引用法规
[1]《民诉法》 第17条
[1]《民诉法解释》 第1条

六、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二、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基本流程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判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

3、特别程序中,除了个别案件以开始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出现了事实、新情况,原审人民可以本人和有关人员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判决。

5、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非争议的民事案件。在此程序中,人民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只需要以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项权利的实际状态是否存在为自己的任务,而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这类案件不像普通和简易程序中那样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故而也没有反诉、诉的合并、调解、第三人参加诉讼等制度。

七、我国民事诉讼标的额的准则,各个地区之间如何区分诉讼标的

具体由省法院确定

八、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标的额是多少?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九、中级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第一审民事诉讼金额是多少

1.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现第18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现第19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批准。

2.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样,即使同一个省级辖区内的各市也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一般都以千万级为起点,而稍微之后的一般为百万级为起点。所以如果想确切了解当地标准,可以去所属高院官网查找一下。

引用法规
[1]《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2]《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18条
[3]《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4]《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19条

十、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如何确定专属管辖诉讼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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