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变更诉讼标的的法律限制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是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需要在起诉状中明确,而二审程序针对的是一审的上诉部分,二审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还可以维持原版,就是不能更改诉讼标的。
二、法院诉讼标的在开庭前可以变更吗?
法院诉讼标的在开庭审理之前可以变更,民事之间在发生纠纷之后,若是想要向法院起诉,此时是需要在民事诉状之中表明诉讼标的,法院若是决定受理案件,也会该标的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并且只要法院还没有决定开庭审理的日期,那么原告就可以变更该诉讼标的。
三、二审能否变更诉讼标的额?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五、变更诉讼标的的法律依据
诉讼案件当中,是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
六、变更诉讼请求在缴纳上诉费之前能否实施?
想要把标的额减少不用特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可以放弃对一部分标的额提出请求。《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引用法规
[1]《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七、"法院如何判定当事人在二审以后是否能够改变诉讼请求?"
二审变换诉讼请求法院会告知你另行诉讼。二审只审理一审案件相关问题。n建议至——法律询问吧p/问问律师
八、二审法院可以变更诉讼标的额吗?
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额,因为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二审增加诉讼标的的可行性分析"
不可以。二审主要是针对不服一审进行审查,对提交证据不进行审查,不能变更诉求及标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十、二审增加诉讼标的的额度可以吗?
不可以,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审变更诉讼标的可以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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