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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诉讼可能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12:39:10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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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诉讼可能吗
隐名股东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诉讼可能吗

一、隐名股东能否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因为隐名股东没有记录在公司股东和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不能认定其属于公司股东,既然不能认定为股东,那么久不享有股东权利,不享有股东权利自然就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只能有显名股东代为提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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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二、"股东有权损害隐名股权吗?"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332条就此也作了原则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这虽然是就隐名股权面对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缴付义务所作的规定,但依此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共享共责的法律特性。既然隐名者应与显名者一同对外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承认隐名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呢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法》 第332条

三、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因为隐名股东没有记录在公司股东和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不能认定其属于公司股东,既然不能认定为股东,那么久不享有股东权利,不享有股东权利自然就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只能有显名股东代为提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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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四、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因为隐名股东没有记录在公司股东和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不能认定其属于公司股东,既然不能认定为股东,那么久不享有股东权利,不享有股东权利自然就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只能有显名股东代为提出。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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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五、隐名股东是否可以就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提起诉讼?

隐名股东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因为隐名股东没有记录在公司股东和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不能认定其属于公司股东,既然不能认定为股东,那么久不享有股东权利,不享有股东权利自然就不能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只能有显名股东代为提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六、隐名股东是否有权利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

隐名股东没有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的权利。若是隐名股东经过其余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显名的,可以提起诉讼。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需要经过前置程序。

七、隐名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股东吗?

要看具体案情决定,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需要先诉讼确认股东身份。然后才能申请强制清算。

八、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否均享有公司返利?隐名股权受法律保护吗?

有公司返利,但需要签订协议,电话询问

九、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可以申请代位诉讼,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解释(一)》 第11条
[2]《合同法解释(一)》 第73条

十、占有33%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清算吗?隐名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职责。在给钱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受职责。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股东或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导致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用本公司的资本、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付连带职责。

十一、隐名股东能否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

 我国立法尚未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规定,因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隐名股东形成了各种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2、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3、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4、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5、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  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目前,引用比较普遍的是第四个定义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十二、隐名股东损害公司权益怎么办?

隐名股东损害公司权益的处理方法是公司可以自己向法院来进行诉讼,或者是公司其他的股东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2]《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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