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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怎么理解

来源:法否网 2025-11-05 04:49:35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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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怎么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什么是犯罪行为?如何理解该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条文注释
1按照本条规定,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遗弃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也可以使用作为的方式实施;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带来危害,仍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三、最高法刑诉法解释31条

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主要是考虑这三种工作也都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

四、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刑事起诉法第80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显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只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据,与涉案罪名、量刑轻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实体法《刑法》的事情。家属朋友基本都是第一次遇到刑事案件,产生误解一点都不奇怪。其实,仔细看下去,《刑事拘留通知书》里面,是载明了涉嫌罪名的,该罪名对应的《刑法》条文,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第八十二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会受到哪些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盗窃情节严重是指盗窃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2辆(次)以上或者价值300元以上的;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的;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入室盗窃的;携带可能伤害他人的器具盗窃的;盗窃残疾人、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等款物的;盗窃其他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贫困山区县300元)以上的,或者盗窃数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后果较为严重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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