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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如何认定工伤?

来源:法否网 2025-07-18 03:10:58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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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基金如何认定工伤?

一、工伤保险如何确定工伤?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工伤保险如何认定,工伤保险如何认定,工伤认定标准”的相关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就工伤保险如何认定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这样的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二、异地工伤保险怎么认定如何认定异地工伤病残

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单位就不能要求职工也承担部分工伤保险费用。而要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的话,此时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异地工伤保险怎么工伤认定,如何认定异地工伤保险?

三、没有工伤保险如何做工伤认定?

1、没有工伤保险的职工也可以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可以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按照相应的工伤赔偿项目和费用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四、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1、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认定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只要员工发生的事故是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的,那么就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五、"无工伤保险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与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无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六、工伤认定没有工伤保险怎么办

你好,关于工伤认定没有工伤保险这个问题,可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可先行支付工伤认定中的工伤?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八、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可以先行支付因工伤被认定的员工的工伤待遇?

1.工伤的赔偿准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限定确定的。

2.《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限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部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受);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薪水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受);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受);4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按由工伤工人所在地准则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受);5如经劳动本领判定为1-10级伤残的,还能够享受伤残津贴(

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受,

5-6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受),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工伤保险基金承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

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受)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受)等待遇。

九、未交纳工伤保险金如何认定工伤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

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十一、因工伤而支付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十二、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判定为工伤之后要求单位承担所有的工伤费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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