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法律意见】
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是
一、劳动争议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是仲裁前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经过仲裁,那就是追索劳动报酬,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适用于劳动纠纷,但是要先经过仲裁。
二、劳动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在诉讼中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内都应当认真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关于举证的期限,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以书面《举证通知书》的方式将本案通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二、股权合同解除纠纷如何举证劳动纠纷如何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提供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六条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三十九条
[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十三条
三、劳动合同无效纠纷维权方式
维权途径之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2名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出裁决。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维权途径之五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但要注意,劳动争议案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维权途径之六寻求法律援助。对于有事实、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者可向各办事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四、股权合同解除纠纷无法和解怎么办?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
仲裁指争议各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
五、股权合同解除纠纷起诉状的撰写要点
解除合同民事起诉状还是比较简单的,只要把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写清楚即可。不过大家还要注意,起诉除了要写起诉状,还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股权纠纷股东权益问题,知情权问题,和知情权权力纠纷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一、“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比较合理。但是,“前股东”仅仅对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的相关材料享有知情权,而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会计账簿等无知情权。二、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才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三、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应履行前置程序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提起。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四、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五、“查阅”是否包括“摘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七、"维权途径与单位发生纠纷时如何维权"
可通过法律途径劳动维权。第一,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应缴纳社保、及时支付工资。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支付双倍工资已一年为限,最多支付十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违法辞退双倍补偿。第三,需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发放明细(需加盖单位印章)、工作服、工作牌、证人证言等证据。第四,通过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以及拖欠的工资,并要求补缴社保。如构成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公司赔偿。第一,申请工伤认定。第二,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明确赔偿标准。第三,鉴定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第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
八、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解决与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十、合同纠纷的仲裁委员会有权裁决吗
应该向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发生纠纷后,就应该向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所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包括所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或不存在等),则只以向而不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四条
[2]《仲裁法》 第五条
[3]《仲裁法》 第六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合同解除纠纷如何举证劳动纠纷如何维权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一、运输合同存在纠纷怎么拖延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2、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3、劳动仲裁。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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