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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业秘密的惩罚措施

来源:法否网 2025-02-11 15:33:04 7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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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业秘密的惩罚措施
违反商业秘密的惩罚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以下是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相关

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商业秘密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其存在于企来活动的各个方面,分布在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部门,需要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应视企业大小和商业秘密管理任务的需要选择相应模式。可以组建商业秘密管理专门机构,也可以指定企业法律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或者商业秘密相对较少的企业,也可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论采取何种组织管理模式,都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是权力相对集中,明确赋予保密机构对商业秘密的统一管理权,避免政出多门形成内耗和管理死角;二是设定职责权限,明确规定保密管理责任人、保密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积极创造管理条件,维护其管理权威;三是强化管理素质,通过选拔、培训等渠道,增强保密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通过选拔、培训等渠道,增强保密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忠诚、可靠、专业、干练的管理队伍。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应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主要目的制定。保密制度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企业章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规定;第二层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三层为单项保密规定以及保密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办公自动化管理制度;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管理规定;对外接待管理规定;对外合资、合作保密管理规定;对外宣传及广告策划保密规定;重点事项保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保密的实质就是控制接触范围。企业保密的基本原则,就是把商业秘密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科研、生产和经营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企业的一切保密管理行为,都要把目标放在有效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上,把重点放在知悉范围内人员的管理上。商业秘密接触范围的控制原则是   1需要原则。即生产经营需要限定接触范围。特别是关系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中关键部分,更要控制在充分必要的需要范围内。   2分割原则。即把涉及商业秘密的完整事项,不同的岗位、生产流程的不同部分、技术研究的不同环节、工程设计的不同层次,按知悉的需要分割成若干个部分,使不同的个员只知道自已确需知道的部分,而不知道其他的各个部份,使得局部使用人员掌握不了一项商业秘密的全部信息。即使是研发人员,也只能掌握自已研发的那一部分信息,而不掌握全部成果信息。在企业运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分割越细,一项商业秘密信息全部泄漏的概率就会越小。   3隔离原则。即把商业秘密信息有效封闭或隔离起来,把研究、保管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区域有效隔离起来,使无关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使这一部分生产流程的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另一部分生产流程的商业秘密,从而增加窃取商业秘密的难度系数,有效降低泄密风险,达到阻断窃密、泄密渠道的目的。   

4、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企业应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明确确定企业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制定和完善重点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人员进出特许控制和物品进出监控措施,加强重点部门、部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优化商业秘密保护环境。   

5、积极推行契约管理。在保密管理中积极引进和推行契约管理机制,是契约经济和法制经济的客观必然,也是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契约管理的重点是突出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签订保密合同应坚持下述原则一是合法合理原则;二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四是合理约定原则。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企业应当充分运用合理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点,提高合同功效。商业秘密运行轨迹,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主要有商业秘密所有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使用权转让合同;商业秘密技术合作合同;商业秘密合作研究开发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加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营销合作合同;涉及商业秘密设备的使用合同;员工保密合同;商业秘密开发研究合同;专项商业秘密信息保密合同;涉密人员竞业禁止合同。   

6、提高技术监控手段。在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运用保密技术来降低风险,提高与高技术窃密抗衡的能力,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方向。企业应实际需要不断优化保密技术组合,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应着重强化以下措施   1防盗窃技术。商业秘密载体保存、使用的场所或区域,应当装备可靠的防盗设备。防盗设备组合要具备以下功能延缓作案时间并使之与报警救援所需时间相匹配;监控报警装置不易被发现,并具有在遭破坏时自动报警功能;进出人员身份辨别和录像监控记录功能。   2防辐射技术。防电磁辐射泄密,目前主要有四种方法一是物理距离间隔法,即对电子辐射距离的测试,只要辐射源周边安全距离能够被有效控制,就可保障电子设备处理信息的安全;二是物理衰减法,即电磁辐射信号穿透物体时自然衰减原理,将辐射源置于需多层穿透的地下室等位置,可有效缩短其辐射距离,减弱辐射信号;三是干扰法,即选用同步干扰和相关干扰设备,形成对辐射信号的覆盖式干扰或附着信息干扰,形成不可显示和还原的信号;四是屏蔽法,即对一栋建筑物、一间房屋或者一个更小区域四周加装金属网框,阻断辐射信号。上述物理方法和技术方法能够结合使用其效果会更佳。   3防复制技术。可以采用在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上加入某些印记或插入一些虚假信息的方法,使复制时不可覆盖掉这些印记和信息,以此证明复制事实及原信息的归属。   4防窃听技术。防窃听着重注意电话、手机、无线扩音、传真等空中信号的窃听和便携式、固定式窃听器的窃听。一是重要信息采用商用密码传输;二是不用普通通信工具传递或谈论商业秘密信息,没有替代设备又确需传递的,应设定商业秘密代号和通话密语;三是召开秘密会议不用无线扩音设备;四是接待外来人员应设定专用场所,尽可能不要与内部内议室和办公室混用,并在外来人员走后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借机放置窃听器;五是可定期聘请有关部门进行防窃听“扫除”;六是出境期间在宾馆、特别是在境外接洽的企业特意安排的宾馆下榻时,要提防房间内有可能事先安装的窃听器或者针孔摄像镜头,避免在房间或一些特定地点商谈商业秘密。   5防窃照技术。一是接待参观的路线实行“坚壁清野”,不留下商业秘密的痕迹,如生产流程图、工艺配方图表、生产岗位责任表、生产示意图或进度表、工程设计图纸等。二是实行“清桌”制度,要求员工做到离开工作地点时工作台不留只言片纸,计算机必须返回初始窗口或关机。三是外来人员确有必要参观生产线的,应有专人负责控制外来人员的照相、摄像行为,严密监控偷拍行为。   6防网络窃密技术。网络分为内网和外网,应分别采取相应监控技术和措施。内网一般采取三级控制技术;第一级时入网用户名和密码控制;第二级是目录和文件访问权限控制;第三级是文件和目录属性控制。外网控制的目标是通过网络隔离技术和安全软件技术对联网的计算机单机和内部网络实施有效保护,防范黑客的攻击性窃密。鉴于目前对付黑客攻击的技术还很不成熟,有必要采取“双机双网”、“隔离机”、“隔离卡”等物理隔离手段。   

7、加强人员教育管理。企业的一切行为归根到底都是人的行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最终还要落实到对人的教育和管理上。一是建立长效的职工保密教育机制,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加强对员工保密常识、保密义务、防窃密、防泄密教育,不断增强员工保密义务观念和防范商业间谍意识。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加强对涉密人员特别是重要涉密人员的管理。三是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使企业竞争利益与职工个人利益有机融为一体,使得“保密就是保生存”、“保密就是保饭碗”深入人心,成为企业上下的共识,培养职工对企业的热爱和忠诚,创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 以上是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相关,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侵犯商业秘密能否被治安处罚

专业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是触犯刑法的,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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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四、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的基本原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和解决方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别以为不泄密就能安稳了,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泄露商业秘密,还加以使用的,同样以该罪论处。该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以上,同时,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相当严格,定罪标准很高,所以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不高,常常在离职时,被单位拿来威胁劳动者。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19条

六、商业秘密侵权怎么办,商业秘密违法处罚办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定有利的管辖诉讼管辖的问题往往涉及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以及诉讼的成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予以重视。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二)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方的证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原告权利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2.被告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损害赔偿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在诉讼前后,做好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工作证据保全,是上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向人民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1、在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只有人民。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囿于取证的困难,往往会向申请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大多是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取得的证据,比如被告处计算机硬盘中的源程序、软件设计文档、被告客户名单资料、财务凭证、发票等等,这些都是原告赢得诉讼的重要证据材料。

2、还有一种证据保全工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而是由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保全。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强制要求对证据进行公证,但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特别是在审理计算机软件案件中,由于软件的可修改性及灭失后的难以恢复性,都凸显出公证保全证据的重大意义。常见的公证保全主要有对原告软件研发资料的公证、对来往电子邮件的公证、对被告网站的公证、对购买被告软件产品过程的公证等。(四)正确寻找、合理确定软件产品中的秘密点所谓秘密点,就是软件产品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往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

1.需求分析阶段形成的用户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作为软件升级或修改的重要参考,对完善软件功能有着重要作用。

2.软件功能设计文档。软件的功能设计是为满足用户使用要求,而对软件产品需要具备的各项功能进行的系统安排。这些文档在软件没有公开销售前,其是非公知的。

3.系统设计中的技术方案。无论是软件整体的结构、顺序、组织的特征,还是包含软件具体模块功能实现的低层设计,通常由于隐藏在程序代码背后,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4.客户名单。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五)重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程序软件产品的鉴定,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鉴定原告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一般称作“非公知鉴定”)二是被告软件产品研发是否使用了原告所述的秘密点(一般称作“同比鉴定”)。在司法鉴定程序,原告应当注意鉴定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比如鉴定人之一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判断。另外,原告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尽可能多的鉴定材料,尽量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以使鉴定得以顺利进行。(六)尽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是涉外诉讼,周期更长。作为诉讼当事人来讲,长时间的诉讼周期,对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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