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能否申请强制解散公司?
【问题解析】
法人没有必要申请强制解散公司,只需要做出解散决议即可。申请强制解散公司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权利,也是在法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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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强制解散公司申请书可以怎么写?
申请人……200
9)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9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09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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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7条
四、强制解散公司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申请人……200
9)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9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09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申请人
年月日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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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7条
五、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公司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解散1、公司董事长期冲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3、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形。申请解散须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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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六、公司申请清算和解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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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七、如何申请强制解散公司?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企业强制解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最高人民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1股东会失灵;2董事会失灵;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因强制解散公司可能导致公司消亡,并进而影响公司内外的人际、财产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显然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故其在审理程序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通过普通程序审理,以体现对此类案件严谨审慎的态度。至于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各国存在不同的做法。英国采取令状形式,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判决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中就此均无明文规定。破产法是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唯一一部规定了以何种形式解散企业的法律(破产与司法强制解散都可以视为公司解散的一种形式,只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存在本质区别),即人民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 由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案件的裁判形式,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为之,以维护同类同判的基本原则。与裁定破产不同的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应该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九、"公司破产时,进项税额可否申请退税?"
建议询问税务部门
十、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可以申请解散,解散诉讼的范围
你说的股东向申请解散公司,叫强制清算。 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诉讼费(即申请费)标准为普通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半,,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7]《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8]《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9]《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10]《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二条
十一、公司被法院解散后,如何申请解散注销?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依法责令关闭。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定的公告期就需90天,其他的还有清欠债权债务、安置员工、审计等等的时间,全部假设都进展顺利的话,至少也要120天吧。这个时间是没有一定的,但可确定的是90天的公告期是一定要的,其它需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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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