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资产划拨与资产重组的区别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以上是对资产重组资产划拨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二、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重组是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即获取利润及股东投资回报率最大化,企业资产重组中财务会计问题充分使用管理和资源以及对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重组会引起资产或资本以及管理策略的改变。
三、公司账务出现问题,无劳动合同且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需承担什么责任?
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置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事实上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限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水,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限定支付经济赔偿。 前款限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水的起算时间为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为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2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限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水,并视为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5]《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6]《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四、公司资产重组需要进行哪些类型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目前所指的资产重组一般都是指广义的资产重组。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资产重组重组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企业股权的重组。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往往孕育着新股东下一步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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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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