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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推定责任?

来源:法否网 2025-05-15 01:37:35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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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推定责任?
什么是推定责任?

一、推定责任基于推定事实而承担的责任

责任推定,是指预先设定的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交通部门只有在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二、民事责任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什么是民事责任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解答如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产生,早在古罗马法的法谚“对偶然事件谁出不负责任”、“偶然事件应落在被击中者的身上”当中,就已经包含着客观存在的萌芽。作为比较明确、稳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20世纪初期,过错推定原则有了发展。《法国民法典》1922年11月7日补充规定“但不问以何种名义持有不动产或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者,如火灾在上述财产中首先引起时,该持有人对第三人就该火灾所引起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如能证明火灾非由其过失或由应由其负责的人的过失而引起者,不在此限。”同一时期,英国的判例法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过错推定制度。《苏俄民法典》(1922年)第403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人身或财产致以损害者,应负赔偿损害之义务。如能证明其系不能防止,或由于授权行为,或损害之发生系由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应免除其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苏俄侵权行为法的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则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引用法规
[1]《法国民法典》 第1384条
[1]《苏俄民法典》 第403条

三、"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和证明权"

法律分析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是受害人应当举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四、传授犯罪方法犯罪的法定刑事责任是什么?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规定定罪刑事责任是什么。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同等责任什么是一般责任认定,是否有可能被花钱或有关系动了手脚,改了责任?

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各有一半的过错就是同等责任。改责任不是不可能,关键看具体事故认定是否合理。

七、"起诉自己的保险公司如何确保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1、先按照交强险条款赔付。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敏车经过中发生交通意外,招致受害人遭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受的损害赔偿职责,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商定对每次意外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丧命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花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职责时,无职责丧命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职责医疗花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职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丧命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职责丧命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丧命赔偿费、受害人亲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花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裁判或者调解承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花费赔偿限额和无职责医疗花费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合法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交强险赔付额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赔付。  被保险人或其应予的合法行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敏车经过中发生意外意外,招致第三者遭到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受的损害赔偿职责,保险人依照本的商定,对于超出机敏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3,解决车辆综合保险,交强险上年未出现交通意外优惠10%,商业险优惠30%,专业解决中保财险、平安财险、天平财险等综合保险业务。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会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典型的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刑事方面,有许多单位犯罪是要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涉及很多,如重大生产事故、经济犯罪、雇童工等,但是不构成犯罪的话,一般的行政处罚是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的。

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07条

九、法定责任股东在公司中承担的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公司成立后,股东应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十、股东的法定连带责任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足的补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5、一人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应当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十条
[1]《公司法》 第二十条
[1]《公司法》 第三十条
[1]《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2]《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
[1]《公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
[1]《公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1]《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2]《公司法解释三》 第一百四十七条
[1]《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1]《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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