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4点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
二、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的区别
⒈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
⒉信托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留置权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留置权,具体包括以下1)受托人在其权利未获得满足前,可以继续占有该信托财产,并可以拒绝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归属人的返还请求。
(
2)受托人享有收取留置的信托财产孳息的权利。即受托人有权收取信托财产在被留置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或者天然孳息,并可以收取的孳息或者孳息的折价抵偿其债权。
(
3)对于留置的信托财产在留置期间的保管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归属人予以补偿。
(
4)将被留置的信托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满足其债权。受托人在留置信托财产后,应当通知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权利归属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受托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受托人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风险提示受托人在留置信托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信托财产被留置期间,受托人未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信托财产,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的留置权因其债权已获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其债权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四、我国如何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立案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七、信托的法律意义和发展现状
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信托行为只有有效才能使信托成立,从我国的信托法来看,信托行为的有效条件有以下几项1、信托目的合法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委托人实施信托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时,信托行为才有效。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的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行为的要式性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八、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如何处理,没有权利归属人?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九、财产权信托一种通过保护私有财产来实现长期收益的信托方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财产权信托??由于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建立的信托关系,所以它具备其独有的特点,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财产权信托的特性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例如A公司拥有对B公司和C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专利权共300万元,在设立权利信托时,必须明确是用债权还是用专利权、而不能笼统的说使用A公司的财产权。确立了一种权利以后,还要明确具体是哪项债权、哪项专利权。设定权利信托,除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以外,还必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财产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相关的信托登记手续。
引用法规
[1]《信托法》 第七条
十、信托财产的继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十一、信托财产是否可以进行交易?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信托财产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 信托财产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后,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形成独立的关系,彼此不受干扰。信托财产是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由受托人实际控制和支配,但是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受益人人所有。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理解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和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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