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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权力和义务?

来源:法否网 2025-09-03 03:04:48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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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权力和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和义务

离婚冷静期为30天。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

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在之后的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而且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还要再冷静反思。《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二、证人出庭作证时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除外。证人的权利证人享有作证费用补偿权。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的义务

1、出庭的义务,符合法定情形不用出庭的除外;

2、如实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出庭作证是义务还是权利?

证人出庭作证是义务也是权利。

1、刑事案件中,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法院会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

2、民事诉讼中,证人有权利不出庭作证的。除非收到法院传票,证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伙食费等由申请证人出庭一方负责,律师口头电话通知证人,证人可以不配合出庭,不过证人是因为成本问题,可以协商相关费用的报销。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证据规定》明确规定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证人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加上证物,方可合法审结案件。出庭保证书是确保证人能够按时出庭的一种保证手段,消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但是作为证人也要言而有信,不能出尔反尔,要按时出庭,这也是公平公正的需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1]《民诉证据规定》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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