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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没有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6-06 14:34:51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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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没有规定?
职务作品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没有规定?

一、职务作品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有规定吗?

职务作品的构成条件是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创作作品是工作任务、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等。其实根本上来讲。职务作品之所以成为职务作品,是因为作者在创作该作品的时候,依靠的是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二、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四项构成要件包括

1、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职务作品的法条依据有哪些?

职务作品有法律规定是《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职务作品在我们国家它是有特殊方面的规定的,因为如果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方面的条件,或者是由单位委托来进行的,那么着作权的刑事人员就应当是单位。但是对于个人来说的话,他们是享有一定范围当中的优先使用权。如果在生活中,劳动者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或者劳动者跟企业就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利益,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无法处理的,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的。
职务作品法条依据是什么?延伸法律知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 第11条

四、要约的构成要件法定条件与法定

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五、职务作品作者、作品、作品类型、作品、作品评分等。

《民法典》第10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06条

六、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属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署名权归属是标明作者身份,同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法学界有一部分的学者认为,署名权又被称为姓名表示权。作者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之上或者是复制的文件上标明姓名的一种权利。在进行作品创作的时候,可能因公司的某些要求而进行创作和研究。

七、职务作品构成条件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认定职务作品方法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八、特殊职务作品构成要件

特殊职务作品构成要件是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认定职务作品方法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九、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认定职务作品方法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十、职务作品的条件

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这一法律特征,应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直接确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  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几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  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实,很多作品特别是社科类的作品几乎不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十一、职务作品归属的约定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 除依《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上文的介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非都会归单位所有,因此,需要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在此之前需要先对相关作品进行认定,判定是否真正属于职务作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 第16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
[1]《著作权法》 第16条
[2]《著作权法》 第16条

十二、职务作品的认定条件

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这一法律特征,应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直接确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  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几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  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实,很多作品特别是社科类的作品几乎不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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